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宪法宣传月

普法微课堂 |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五)

2018-06-21  

b82e68299cd118ce26e8299ee74e7ffc-sz_15865.jpg

普法微课堂开启了

今天咱们一起学习国家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ddda8be394e2da15f9a67e2b429ca4ec-sz_14108.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由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今天我们就学习到这!

明天我们继续

来源:人民网

微信图片_20180621101933.jpg

推荐资讯
栏目更新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