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宪法宣传月

普法微课堂 |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八)

2018-06-26  

b82e68299cd118ce26e8299ee74e7ffc-sz_15865.jpg

普法微课堂开启了

今天咱们一起学习国家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ddda8be394e2da15f9a67e2b429ca4ec-sz_14108.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由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今天我们就学习到这!

 

明天我们继续

来源:人民日报

352872861806543214.jpg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