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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直播间购物两年后认为被骗,主播和店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2024-11-05  

  克拉玛依融媒记者 敖清 通讯员 孜力努尔·再比不拉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即将到来,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直播间下单购物。然而,这种依托互联网发展的新型购物模式也更容易引发一些消费权益纠纷。近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在克拉玛依市发生的一起涉及直播间购物消费维权的案例。
 

【案情回顾】

对产品真伪存疑

要求销售者赔偿

  2021年10月,石某在一平台直播间花费3500元购买了一件银卡产品。时隔两年多后的一天,石某看到了一则报道,有人用非银产品冒充银产品。石某向专业人员咨询后得知,自己在直播间购买的产品很可能并非银产品。石某进一步查询发现,订单中并未附带银卡鉴定报告的电子件。因此,石某认为,主播员某在介绍产品时声称其为925银产品,但实际上该产品不完全具备925银产品的特征,属于不合格产品。

  石某认为,作为主播员某的粉丝,自己是基于对员某的信任,才在直播间购买了该产品,同时还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员某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并赔偿3倍货款。石某还将该店铺的经营主体——某珠宝商行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今年4月,石某将两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石某在收到商品后两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相关方投诉,视为已认可所购买产品为合格产品。此外,因该产品并无任何编号标识,石某提交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送检的样品与销售方销售的产品为同一产品,且其提交的商品照片也无法确认与购买的商品一致,故一审法院对石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未能举证证明员某及某珠宝商行在销售案涉产品时存在客观欺诈行为和主观欺诈故意,其主张的欺诈行为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驳回石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购物时保持理性

收货后及时检验

  针对此类纠纷,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产品时要保持理性,选择可靠的直播平台和信誉高的主播,购买前查看商家的信用评级等信息,并积极沟通了解商品详情。下单后要妥善留存证据,如直播视频、商品详情页截图等,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效维权。收到产品后要及时进行检验,如有问题及时联系商家售后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同时,法官也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并遵守对消费者的有利承诺,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直播购物环境。

  法官提醒,随着“双十一”的临近,消费者在选择直播间购物时更应提高警惕,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陈丽
本期编辑:何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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