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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公告

2024-10-11  

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17号

  《克拉玛依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8月22日经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克拉玛依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2024年8月22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开放式公园广场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休闲游憩为主,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传承文化、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功能,具有一定的园林景观和配套设施的公共场所,包括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第四条 公园广场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绿色、共享、便民等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倡导文明游览公园广场。鼓励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向游人提供饮用水、急救用品、手机充电、雨伞等便民服务。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广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广场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和促进公园广场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街道(以下统称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第三方作为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承担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公园广场文化体育设施、游戏游艺设备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广场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园内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卫生和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园广场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公园广场名录包括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理机构等内容,由公园广场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公园广场管理制度;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
  (三)做好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绿化景观的维护管理和卫生保洁;
  (四)加强安全防护和秩序维护,制止不文明和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园广场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简介、游园须知、禁止行为警示牌,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水体等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志。
  第十条 除依法批准收费外,公园广场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在公园广场内依法从事各类活动,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的管理规定。
  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商业性活动,应当征求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同意。需要收取活动门票的,由举办者自主定价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公园广场内显著位置公告活动的性质、时间和区域。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公园广场设置广告牌、展示牌、宣传栏等设施,或者打造各类主题公园广场,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的管理规定,并与公园广场的风貌相协调。
  利用公园广场设施进行公益宣传的,应当征得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同意,并定期维护,保持宣传设施的整齐完好、内容清晰。
  第十二条 禁止车辆进入公园广场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下列车辆除外:
  (一)残疾人轮椅车、儿童车等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广场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以及电力、水务、通信、养护、施工等作业车辆;
  (四)设有绿道的公园广场允许通行的非机动车。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房车等自驾游车辆在公园广场的开放性停车场停泊、驾乘人员留宿的,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在开放共享区域外搭设帐篷、悬挂吊床,不得实施倾倒生活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在公园广场内依法开展餐饮、零售、游乐等经营服务活动。公园广场内建(构)筑物等用于经营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根据周边环境和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广场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可以在公园广场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经营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
  在公园广场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降低音量、使用符合噪声限值的音响或者静境定向音响设备等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鼓励有条件的公园广场设置自动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噪声值。
  第十五条 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可以在公园广场的草坪、林下空间等区域划定开放共享区域,满足公众搭建帐篷、运动健身、休闲游憩等户外活动需求,并向社会公布开放共享区域、开放时间、活动类型、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单位或者个人以投资、捐赠、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广场的建设、服务等活动。
  认养树木、绿地或者捐赠设施设备的,可以在认养的树木上悬挂认养人的铭牌、在捐赠的设施设备上喷涂捐赠者名称;认养绿地的可以享有该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十七条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广场避灾避险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险区域。
  第十八条 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园广场内的场馆、公共厕所、道路、绿地,以及照明、监控、游乐设施、体育健身器材、休憩座椅等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及时维修、更换,确保满足正常使用需求。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期编辑:唐艺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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