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琪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能够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实现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前进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提出“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集中体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能够实现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前进。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一方面,改革共识是推进改革的社会基础。通过法治的护航,改革才能不走样、不变道、有章法。另一方面,法治是凝聚改革共识的基本方式。法律作为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功能。它要求在改革过程中,对于公权力的设定和行使必须符合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同时要求公民和法人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也应当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要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达成为什么要改革、改革什么和怎样改革的共识,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法治保障改革成效。一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正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改革和法治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在中国政治文明史上,改革总是一马当先,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和制度;变法则紧随其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体制和制度。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波澜壮阔的历程,一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逐步冲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二是坚持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以全新的方式展现了改革和法治的密切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一是要科学对策改革和法治之间的差异性。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改革是“变”、法治是“定”。改革往往表现得主动和活跃,不大受条条框框的约束,而法治则表现得更为审慎和稳定,要求在规则之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改革更强调创新性和突破性,倡导敢闯敢试,法治则强调确定性和规范性,强调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对改革的评价,侧重于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成效,而对法治的评价,则侧重于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合法权益的成效。当前,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一方面要杜绝借改革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另一方面要重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在实践中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二是要正确认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在目标上的一体性,在功能上的相互支撑性。从目标上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功能上看,改革所需要的秩序环境有赖法治提供,法治所追求的法治体系也有赖改革深化,特别是深化法治领域改革。
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一方面,要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依照法定程序把改革方案和举措上升为国家意志。在作出改革决策时,要统筹考虑改革和立法的内在联系,在改革的总体安排中纳入法治建设的内容。对于立法中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要充分体现改革的方向、原则和要求,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坚持以立法授权改革。改革既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法律禁地”。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以立法为改革破除障碍。
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完善法治体系。法治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法治领域改革是全方位、系统化的改革,涉及党的领导体制、立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国家监察体制、司法体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法治人才培养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这些重要体制机制构成了法治体系的制度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领域改革,力度前所未有,成效也前所未有,完成了许多想了多年、讲了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法治领域改革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由之路,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使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达到新的高度,才能不断破解改革新难题、开创法治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