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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08-05  

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16号

 
  《克拉玛依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6月27日经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克拉玛依市城市道路交通
秩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克拉玛依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由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克拉玛依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

(2024年6月27日克拉玛依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文明、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开放式居住小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路段。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治理的原则,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智慧交通。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建设城市交通体系,推进城市道路智慧交通秩序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智能化交通秩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理念,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完善城市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优化交叉路口、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居民小区出入口等规划设计,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规划设计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既有城市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逐步改造建设非机动车道,或者施划非机动车道标志标线,保障非机动车安全通行。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等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在行政服务中心、学校、幼儿园、医院、商业街区、居民小区等区域周边道路上,合理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在学校、医院、商业街区、公共交通站点、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区域,根据需要施划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和非机动车充电设施,满足社会车辆充电需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完整社区建设要求,在已建成的居民小区,因地制宜组织建设车辆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独立停车库、停车位按规定安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禁止在居民小区地下室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燃油汽车不得占用公共充电桩车位,新能源汽车完成充电后应当及时驶离。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智能停车收费等数字管理系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化停车库等集约化收费停车场。
  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进行论证、听证。
  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绿化养护、清扫保洁、除冰扫雪、洒水抑尘、设施设备维护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频次,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右转弯遇有危险警示区标识的,应当减速慢行,不得越过警示线行驶。
  第十五条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引导所有权人通过报废、拆解、换购等方式处理上述车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对周边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等措施,学校、幼儿园予以协助。采取禁止通行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因重大活动、交通事故、应急抢险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拥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等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
  因地下管网建设、路面维修、交通设施改造等需要开挖城市道路路面,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规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不得妨碍周边居民正常出行;采取禁止通行措施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管理、维护和优化。
  周边交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和优化交通信号灯,增设或者取消限行、单行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广泛宣传。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公交线路、公共交通站点等交通管理事项的设置与调整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研究采纳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总量调控、停放秩序、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等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应当维护居民小区交通秩序,及时劝阻、制止占用消防通道以及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邮政、外卖配送、快递以及其他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车辆安全维护检测,教育从业人员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活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督促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行人改正不文明交通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协同共管机制,引导其遵守文明交通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道路交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克拉玛依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4年4月26日在克拉玛依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会议上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骆富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克拉玛依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克拉玛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多次对交通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多名人大代表联合提议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克拉玛依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希望通过立法完善管理制度,夯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中向好。
  随着克拉玛依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严查严管“百日行动”,主要突出问题表现为:一是上位法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是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没有明确规定,无处罚的依据,在日常查处时只能通过劝导的方式进行提醒,但在全国文明城市复检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头盔佩戴率又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考核指标,故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来明确处罚依据,为今后执法提供依据,保证全国文明城市复检时该项指标合格;二是2024年7月15日电动自行车三年过渡期将期满,届时临时电动自行车号牌作废,将会有一大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存在巨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易发生有影响力的案事件,但上位法对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道路行驶没有设置强制措施,为能够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地方性立法中设置扣留的强制措施,督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进行登记。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该《条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于2024年2月23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批准通过。公安局作为起草单位,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于2024年3月完成《条例》起草工作,并征求了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单位意见,收到反馈意见8条,已全部采纳,并向市司法局提交了合法性审核申请,并收到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
  三、《条例(草案)》的结构和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通行条件、通行规定、执法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职责分工。第二章“通行条件”,共5条。主要对建设完善道路及配套设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进行了规定。第三章“通行规定”,共6条。主要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上位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突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第四章“执法和管理”,共7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养、修缮,共享单车,外卖骑手,小区内车辆违规停放,开展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及违法曝光行为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共6条。明确了处罚措施,对今后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条例施行的时间。
  四、《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条例(草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完善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上位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设立罚则等相关内容,并力求有地方特色,有亮点,可操作性强。
  一是规范道路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的四同步原则,设计图纸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进一步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夯实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提升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和城市治理水平。
  二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补充设立了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为今后执法提供了处罚依据。
  三是突出地方特色。从本市实际出发,结合克拉玛依交通现状,为避免发生右转弯盲区造成交通事故,特别施划了右转弯危险警示区,将骑压右转弯危险警示区的行为在立法中明确为违法行为。
  以上报告连同《克拉玛依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克拉玛依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7日在克拉玛依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  曾志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4月,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克拉玛依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内容较为完备;但在城市道路建设、停车管理、非机动车管理、法律责任以及文本结构等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会后,法工委成立调研组,先后赴克拉玛依区等四个区、1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立法调研,与包括20名人大代表、5名律师在内的300余人进行了20场次座谈,根据调研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较大幅度修改。为进一步提高法规质量,法工委还通过登报上网、发函等形式向市委办、政府办,公安、司法等部门、法检两院、各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公众、立法咨询专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征集意见建议,并与市委统战部、市民宗部门围绕法规条文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联审会商,还协调市政协相关部门开展协商立法,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自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来,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500余条(处),采纳了150余条(处)。法工委多次组织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逐项讨论、修改,数易其稿。6月2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修改稿。6月24日,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结构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二条。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咨询专家提出,条例草案部分条款内容与上位法重复或者与本地实际不相适应,建议进行删除或者调整。法工委经研究后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结构上条例草案修改稿不设章节,共计二十八条,其中删除了9条、合并了1条、新增了5条,并根据相关建议对条例草案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二、关于修改内容
  (一)关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立法原则。一是有立法咨询专家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也应当作为条例的立法依据。法工委经研究采纳了该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二是有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城市道路的定义过于原则,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将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居住小区内公众通行的路段确定为“城市道路”。法工委经研究在第二条第二款中的“附属设施”之后,增加一句“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开放式居住小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路段。”三是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中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立法原则应当单独设置一条。法工委研究后将其改为第三条:“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基础先行、科学规划、依法治理的原则,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智慧交通。”
  (二)关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团体、组织职责。一是有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建议删除,法工委经研究采纳了该建议并删除了此条。二是有代表提出,条例草案中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内容均为宣传教育,建议合并为一条。法工委研究后将其整合作为第六条。
  (三)关于通行条件。一是有代表认为,在道路规划设计阶段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最为经济。法工委经研究将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优化.....等规划设计,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二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市多数城市道路未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驾乘非机动车出行存在安全隐患。法工委经研究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规划设计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既有城市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逐步改造建设非机动车道,或者施划非机动车道标志标线,保障非机动车安全通行。”三是有代表建议,将停车位规划和充电设施建设分条表述,更符合逻辑顺序。法工委经研究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第一款与第十条合并修改为第十条。同时,在第十一条增加两款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使用作出规定。四是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各区停车位供需情况并不相同,建议因地制宜、审慎实行停车收费。法工委经研究讨论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进行论证、听证。”
  (四)关于通行相关规定。一是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中关于工程车辆上路行使、非机动车行车规范、行人出行等内容在上位法中已有规定,建议删除。法工委经研究删除条例草案的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是目前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还没有国家强制标准,虽然不能登记取得牌照,但仍有上路行驶的现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车辆缺少管理手段。法工委经研究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引导所有权人通过报废、拆解、换购等方式处理上述车辆。”
  (五)关于交通环境管理。一是有部分代表提出,条例草案中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基本规范和道路交通管养机构管理职责、举报及处理等内容,上位法已有规定建议删除。法工委经研究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是有部分居民代表提出,开挖城市道路路面影响交通的,应提前告知提醒,避免车辆拥堵和居民出行不便。法工委经研究在第十六条中完善了交通管制方面的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等周边路段采取限制通行,因重大活动、交通事故、应急抢险等采取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因地下管网建设等需要开挖城市道路路面等限行禁行情形,分别作了相应的规范。三是有群众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交通路线、信号灯、标线。法工委经研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投入......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管理、维护和优化。”“周边交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和优化交通信号灯,增设......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广泛宣传。”四是有居民提出,公交路线、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和调整涉及公众出行需要和利益,应当广泛听取民意。因此,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公交线路、公共交通站点等交通管理事项的设置与调整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研究采纳合理化建议。”五是有代表提出,居民委员会在小区内交通秩序的管理中也应发挥其自治作用。法工委经研究在第二十条作了相应修改,明确居民委员会维护居民小区交通秩序的责任。六是有部分代表提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邮政、外卖配送、快递等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均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条例草案中仅对外卖行业作了规范不够全面。法工委经研究采纳了上述建议并对第二十一条作了相应修改。七是有居民代表提出,近年来,未年成人驾乘非机动车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和引导。法工委经研究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协同共管机制,引导其遵守文明交通规则。”
  (六)关于法律责任。一是考虑到上位法已有规定,以及条文前后逻辑性和连贯性,将条例草案中有关机动车驾驶、损毁交通设施、道路管养方面的法律责任条款,即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予以删除。二是考虑到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管理难度较大,有关规定不明确,缺乏相关技术标准。法工委对驾驶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无法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行为,比照非机动车的规定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三是有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由检察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部门履职尽责进行监督并提起公益诉讼。法工委经研究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城市道路交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关于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关于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法律责任,属于新设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之规定,需要进行听证、论证,并予以专门说明。在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法工委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应急管理等政府部门,电动车销售商户代表、居民代表,以及市、区人大代表,对设定此项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证、听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危害大、管理难度大,同意比照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和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既体现了地方性法规的刚性,又体现执法中的柔性,有利于化解基层执法中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矛盾问题。
  此外,为增强逻辑性和表达的准确性,还对条例草案中相关机构名称以及个别条款中的文字、表述方式、标点符号等作了规范修改和完善,对相关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克拉玛依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本期编辑:边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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