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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博期间单位支付工资社保,毕业后却违约拒回原单位……法院判了!

2024-05-28  

  克拉玛依融媒记者 刘哲 通讯员 张安琪 杨宇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任职期间参加完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后,即回该单位工作,结果毕业后又反悔,赴其他单位工作……

  近期,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最终判决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30余万元。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克拉玛依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熊某,在任职期间赴内地某高校进行为期4年的专业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为留住人才,该事业单位与熊某签订《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合同书》(以下简称《教育合同书》)。合同中双方约定:熊某在学习期间,所在单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毕业后,熊某回单位上班等内容。

  2022年7月,熊某顺利毕业,可她却未按约定返回单位任职,而是未经单位许可,赴其他单位工作。该事业单位与熊某就是否应该返还脱产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支付违约金问题产生争议。

  该事业单位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熊某向该事业单位返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30万余元;该事业单位为熊某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熊某不服裁决,将该事业单位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学习期间,某事业单位履行了《教育合同书》约定,向熊某支付了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熊某毕业后未返回该单位继续任职,且在学习期间未向某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故熊某应当向某事业单位返还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

  最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决熊某向某事业单位返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30万余元。

  法官说法

  当下,教师、医生、高级技术人员等高知群体时常通过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外出深造学习,待学成归来后,再将所知所学回馈单位,形成了一种用人育人留人的良好机制。这本是互利共赢、“双向奔赴”的好事,但司法实践中,常有违约问题发生,对此,法律作为守护道德底线、主持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利器,必须“亮剑”。

责任编辑:景璐
本期编辑:王若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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