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三十七)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艾比湖流域内奎屯等县市常年超指标用水,入湖河流奎屯河已基本无水注入艾比湖。艾比湖最小湖面面积由2017年的721平方公里缩小至2021年的302平方公里,对周边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
二、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整改目标:
按照《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分年度逐步解决艾比湖流域有关县市超标用水问题。
四、整改措施:
伊犁州、克拉玛依市、塔城地区、兵团第七师按照自治区批复《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新政函〔2017〕266号),编制《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严格取用水管理,逐步解决奎屯河流域超指标用水问题。
五、完成情况:
1. 根据新疆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报告,经核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不属于地下水超采区。
2. 克拉玛依市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独山子区奎屯河取水问题监管情况进行检查,5个监测站点一水源各取水口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流域内所有取水口均合规,9家用水户均取得取水许可证且都按照规定安装监测计量设施,常年取水量控制在自治区批复的2600万立方米/年水权水量指标范围内,完成了整改措施、达到了整改目标。
公示时间:2023年3月5日至3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牵头责任单位电话:0990-6225060,传真:0990-6233290。
邮箱:124842134@qq.com。
牵头验收单位电话:0991-5810829,传真:0991-5853903。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