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无法退货、直播间卖假货
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
……
“剁手党”在网络消费的同时
也面临着合法权益
遭受侵害的风险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最高法: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一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拆封就不能退货?
最高法:
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
可以进行现场体验
而网络购物通常
无法做到这一点
为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而实践中
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
不给退货
这种做法合法吗?
新规有规定!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赠品可以免责?
最高法:
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在网上买东西
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
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
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
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
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
因奖品、赠品、换购商品
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又该如何处理呢?
《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网络直播营销中
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
最高法:
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如今
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
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纷
该如何进行责任界定?
对此
《规定》对网络直播
卖货民事责任承担
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定》第十二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
需要担责吗?
最高法:
要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
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
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
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
大家足不出户,
就可以享受到美食
然而
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的入网餐饮
服务提供者
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
甚至经营许可证
却利用外卖平台的
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一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让不法商家无处遁形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