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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典型案例 彰显司法公正

2025-03-14  

  克拉玛依融媒记者 敖清

  2024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成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树立了新的标杆。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剖析部分典型案例,以彰显司法公正的力量,并警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依法维权。

房屋买卖纠纷案剖析

虚假宣传
法网难逃

  【案情简介】2022年年初,刘某、王某夫妻二人经某房产公司销售人员介绍,购买了一套总面积223平方米的复式楼。销售人员提供的宣传册显示,房屋两层均设有卫生间,可满足一家三代人的居住需求。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2023年11月交房,刘某分批次支付了全部房款。然而,2023年10月验房时,刘某发现二层卫生间消失,变为储物间,与宣传户型图严重不符。刘某认为房产公司构成违约,要求退房。房产公司则以施工图未违规为由拒绝退房,双方协商未果,刘某、王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卫生间的位置,但房产公司发布的宣传广告、户型图等均显示二层设有卫生间。卫生间作为日常生活必备设施,对购房者的居住体验和房屋价值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房产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宣传严重不符,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房产公司退还购房款1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200元。房产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仔细甄别开发商宣传内容,特别是配套设施等重要信息。建议购房者实地考察楼盘,并要求将宣传承诺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同时,购房者应保留宣传册、规划图等资料,以备维权之需。开发商应坚持诚信原则,避免夸大或误导性宣传,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确保购房者全面了解房屋真实情况。

二手车买卖纠纷案剖析

信息透明
维权有据

  【案情简介】2023年年初,阿某通过某平台宣传视频了解到一辆2010年落户的宝马车,宣传称该车“局部补漆、原版无事故”。阿某与卖家黄某联系后,现场看车并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支付5.3万元完成过户。半年后,阿某欲转售车辆时发现,该车有多处维修记录,认为黄某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主张“退一赔三”,即退还全部车款并承担购买价3倍的赔偿。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在宣传中已注明车辆使用十年、有局部补漆及多次交易记录,阿某对此知情。维修记录显示车辆仅进行外观修复,未涉及动力系统等关键部件,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然而,黄某对“全车无事故”的解释(指无泡水、火烧等重大瑕疵)与普通消费者理解不符,未充分告知车辆信息,侵害了阿某的知情权。最终法院认定,黄某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未支持阿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但判决黄某因瑕疵履行承担涉案车辆成交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即53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本案为典型的经营者对二手车进行模糊宣传,且未充分告知消费者车辆相关信息而引发的二手车买卖纠纷。因其宣传内容不足以影响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但该经营者的行为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经营者应遵守诚信原则,将车辆的实际状况明确告知消费者,不进行虚假宣传,不隐瞒商品的瑕疵或缺陷,维护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介服务纠纷案剖析

合理选择
拒绝陷阱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3日,涂某在A中介公司带领下看房,并签署了《看房确认单》,约定5年内若涂某及其亲戚朋友与出售方签订买卖合同,需向A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涂某看房后因价格问题未与房东达成协议,未购买此房。然而,同年4月20日,涂某通过B中介公司与房东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A中介公司认为涂某与房东的行为构成“跳单”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房东支付中介费1万元、涂某支付中介费5000元及违约金5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涂某在A中介公司带领下看房后,避开A中介公司通过B中介公司完成交易,利用了A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与机会,构成违约。因此,判决涂某向A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报酬3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涂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东将该房屋同时委托给A中介公司和B中介公司对外销售。A中介公司虽带涂某看房并就购房合同签订事宜进行了商议,但未促成房屋成交。涉案房产交易信息并非A中介公司独家享有的房源信息,涂某通过B中介公司以更优惠的价格促成交易,并未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独家信息和机会。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涂某不构成“跳单”违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禁止“跳单”条款的设立初衷是保护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但该条款不应限制消费者合理的选择权。判断买方是否构成“跳单”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独家房源信息和机会。本案中,A中介公司预先拟定的《看房确认单》中包含禁止“跳单”条款,其性质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房东将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涂某未利用A中介公司的独家房源信息,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故不构成违约“跳单”。

美容服务纠纷案剖析

安全至上
依法维权

  【案情简介】2023年5月,李女士与某美容店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美容店为其提供祛斑、祛痘美容产品服务。李女士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脸上的斑点并未淡化,反而出现溃烂。情急之下,李女士立即就医治疗。2023年6月,医院诊断李女士为瘢痕、炎症后白斑症。后经鉴定,李女士的皮肤症状已构成九级伤残。李女士投诉该美容店,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该美容店使用的化妆品未经备案和注册,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随后,李女士要求美容店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李女士遂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美容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的化妆品未经备案,也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依据医院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法院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美容店使用不合格产品导致李女士面部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4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某美容店赔偿李女士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8万余元。

  【法官提示】随着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纠纷也日渐增多。在此类服务合同纠纷中,赔偿范围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院审理的重点问题。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初步证明损害与使用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将举证责任转移至销售者。销售者无法证明损害结果非其产品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时,应选择正规机构,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维权。

食品安全刑事案剖析

严惩黑商
法护民生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至2021年12月,古某以每粒1.65元的价格从微信好友“珍姐”处购买掺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随后以每盒115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在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克拉玛依市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98780元。经侦查机关抽样送检,发现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曾用于减肥药,但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病风险,自2010年起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古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涉及消费者众多,危害性广。公诉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部分当庭达成调解,古某登报道歉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古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官提示】此案是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将刑事案例纳入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消费者在购买减肥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检验标准,避免盲目追求快速减肥而损害自身健康。对于商家而言,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生产、销售任何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产品。

  202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同时,法院也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将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吁广大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权。在遇到消费纠纷时,要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或盲目投诉。只有消费者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才能构建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消费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王雯婧
本期编辑:何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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