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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使用儿童游乐设施受伤责任谁担?克拉玛依法院判了→

2024-12-23  

  克拉玛依日报讯(克拉玛依融媒记者 敖清 通讯员 刘茉莉)随着城市公园和室内场所儿童游乐设施的普及,许多孩子们被吸引着驻足玩耍,成年人陪同使用儿童游乐设施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如果成人在使用过程中受伤,当中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12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11月,在某儿童游乐园内,57岁的王某陪同孙子玩耍时,选择从儿童滑梯滑下,结果不慎造成腰部受伤,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骨骨折,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向游乐园经营者索赔未果后,于今年5月20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乐园经营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成年人使用儿童游乐设施造成的身体损伤责任归属问题。

  首先,儿童游乐园的经营范围明确为儿童乐园服务,且仅对儿童收取门票,成人虽可陪同进入,但应理解为起到监护作用,而非参与儿童游乐设施的使用。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此案中,游乐园已张贴入场须知明确禁止成人使用游乐设施,并铺设了地垫、配备了工作人员,达到了行业惯例和公众对儿童娱乐场所安全保障的普遍认知。

  因此,法院认定,游乐园经营者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年龄和入场须知的情况下,仍选择从儿童滑梯滑下,不仅导致自身受伤,还可能给其他儿童带来危险,故应自行承担责任,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规定旨在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预防危险义务,但这一义务应有合理边界。当经营者和管理者已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危险发生时,若仍发生受伤事件,则不应承担责任。法官强调,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参与的活动有准确判断,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伤害。

责任编辑:陈丽
本期编辑:边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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